香港公司注冊處

(I) 財務要求:

主板新申請人須具備不少于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并須符合下列三項財務準則其中一項:
 
一、盈利測試:
股東應占盈利:過去三個財政年度至少5,000萬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萬盈利,及前兩年累計盈利至少3,000 萬港元);
市值:上市時至少達2億港元。
 
二、市值/收入測試:
市值:上市時至少達40億港元;
收入: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至少5億港元。
 
三、市值/收入測試/現金流量測試:
市值:上市時至少達20億港元;
收入: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至少5億港元
現金流量:前3個財政年度來自營運業務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1億港元
 
注:聯交所可接納為期較短的營業紀錄,并/或修訂或豁免上述的溢利或其他財務準則規定。有關詳情請參閱“股本證券的特別上市規定”一節。
 

(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區

《上市規則》中訂明,于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百慕達及開曼群島此四個司法權區注冊成立的公司符合提出上市申請的資格要求。
 
自2006年10月以來,上市委員會又繼續通過正式議決接納以下司法權區:澳洲、巴西、英屬維爾京群島、加拿大阿爾伯達省、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加拿大安大回略省、塞浦路斯、法國、德國、格恩西、馬恩島、意大利、日本、澤西島、大韓民國、盧森堡、新加坡、英國、美國加州、美國特拉華州。
 
注冊在以上司法地區之外的申請人尋求在主板和創業板上市,聯交所將根據每個案例的實際情況來考核,申請人要表明其能為股東提供的保障水準至少相當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準。
 

(III) 會計準則:

新申請人的賬目必須按《香港財務匯報準則》或《國際財務匯報準則》編制。
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必須同時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本地注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
如屬海外注冊成立的主板新申請人,在若干情況下,聯交所可接納其按《美國公認會計原則》或其他會計準則編制的賬目。
 

(IV) 是否適合上市:

必須是聯交所認為適合上市的發行人及業務。
如發行人或其集團(投資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則其一般不會被視為適合上市,除非其所從事或主要從事的業務是證券經紀業務。
 

(V) 營業紀錄及管理層:

新申請人須在大致相若的擁有權及管理層管理下具備至少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即:
1.在至少前3個財政年度管理層大致維持不變;及
2.在至少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擁有權和控制權大致維持不變。
 
豁免:
在市值/收入測試下,如新申請人能證明下述情況,聯交所可接納新申請人在管理層大致相若的條件下具備為期較短的營業紀錄:
1.董事及管理層在新申請人所屬業務及行業中擁有足夠(至少三年)及令人滿意的經驗;及
2.在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管理層大致維持不變。
 

(VI) 最低市值:

新申請人上市時證券預期市值至少為2億港元
 

(VII) 公眾持股的市值:

新申請人預期證券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須至少為5,000萬港元
 

(VIII) 公眾持股量:

無論任何時候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至少25%。
若發行人擁有一類或以上的證券,其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總數必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至少25%;但正在申請上市的證券類別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時的預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萬港元。
如發行人預期上市時市值超過100億港元,則聯交所可酌情接納一個介乎15%至25%之間的較低百分比。
 

(IX) 股東分布:

持有有關證券的公眾股東須至少為300人;
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持有的股數不得占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逾50%。
 

(X)招股機制

若公眾人士對新申請人證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請人不得僅以配售形式上市。
《主板上市規則》載有首次公開招股有關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有關詳情請參閱《主板上市規則》《第18項應用指引》「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
 

(XI)招股價:

《主板上市規則》沒有規定招股價,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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