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公司核數(審計)概況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32章第一一一、一二二條及《香港稅務條例》一一二章的規定對于從事貿易的香港公司 (除新公司可在成立后18個月內報稅外),香港公司每年至少要向稅務局申報一次,而遞交給政府的報告必須是由香港當地的持牌會計師對該公司一年中整個財務狀況出具的審核意見,目的是為讓政府明析該公司整一年度的財務信息,由政府的評稅主任對該公司是否需要交稅做出決定。得益于對各行業的認知和經驗,我們的審計團隊重點關注各行業的主要風險及客戶企業財務報告各個方面的情況,從而助客戶規避、降低其隱藏的財務風險。
1、核數(國內叫審計)
香港的核數等于中國內地的審計。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122條規定,所有在香港注冊的有限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需注冊會計師審核,以便公司各股東于每年股東大會閱覽。此外,香港稅務局也要求有限公司隨報表附上已審核的財務報告以做評稅之用。
2、核數報告(國內叫審計報告)
核數報告由執業會計師根據核數準則對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以及相關票據進行分析、審核后,所做出的具專業性和權威性的報告。核數報告不僅可以用作報稅,還可用做信貸、借貸審查,同時亦可通過核數報告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并保障股東的權益。
二、香港三大稅種概況
物業稅(標準稅率:15%)
利得稅(標準稅率:16.5%)
薪俸稅(累進稅率:2%、7%、12%、17%,與標準稅率15%孰低原則)
注:三大稅種的共同點都有暫繳稅義務。香港會根據每年的財政情況給予一定的寬減額。2014/15年度,利得稅、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可寬減75%的稅款,每宗個案以2萬港幣為上限。
香港不征:流轉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遺產稅(2006.2月停征)、進出口稅(除煙酒等特殊品外)、資本增值稅(如股息、分紅)
三、
物業稅
1、納稅人與課稅范圍
位于香港地區物業并有物業收入的擁有人;應稅物業包括房屋、土地(包括碼頭,不包括農地)和建筑物。
2、計稅依據
按租金收入減去差餉、免稅額(租金收入減去業主支付差餉的20%)作為應評稅凈值;
3、免稅項目
全部由業主自住和純作家用的樓宇;空置,不作任何用途的物業;社會或商會擁有的物業;業主經營自用,則繳付的物業稅可抵經營繳納的利得稅,多繳可退回。
4、稅率
標準稅率:15%
四、薪俸稅
1、納稅人雇員/非雇員、董事
2、課稅范圍
香港的稅制是按地域來源征稅,凡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職位、受雇工作或退休金而獲得的入息,不論是否已在其他稅收管轄區繳稅,均須課繳薪俸稅。 總原則:在港停留時間60天內,不征,超過60天需就停留天數按提供服務獲得的入息征。(有稅收協定或安排按協定或安排,董事費沒有任何雙重課稅寬免)(有來源于香港公司 的入息,但在港停留不足60天,不交稅的要提起免交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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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年度
由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4、稅率
累進稅率:2%、7%、12%、17%,與標準稅率15%孰低原則
2014/15年度 |
首40,000港元 |
2% |
次40,000港元 |
7% |
次40,000港元 |
12% |
其余為 |
17% |
5.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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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需年約18歲以下,或少于25歲并入讀全日制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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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給予不少于$12,000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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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項目最高限額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利得稅的納稅人是指在香港經營業務、服務而獲得利潤的公司或個別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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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范圍
利用香港公司經營任何業務、服務獲得來自于香港的利潤(售賣資本性資產所獲利潤或蒙受的虧損則除外)均需納稅。反之,取得來自海外的利潤則無須在香港納稅;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無須納稅。至于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來自于香港,主要根據經營事實而定。
如任何人士出售樓宇或物業是屬于營利計劃的一部份,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業務」,并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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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稅稅率:有限公司利得稅稅率為16.5%(07~08年度為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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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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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繳付香港利得稅的公司所分派的股息-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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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其他應征利得稅人士所收取的已征稅利潤-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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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稅券利息收入與人民幣國債利息收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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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境外控股公司分回的股息-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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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的電腦硬件與軟件開支-購置當年全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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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贈給香港政府/獲政府認可的慈善機構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扣應評稅利潤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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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虧損
有收入年度的虧損可以無限期進行彌補。(理由:有收入才會有相應的支出)
年結日香港公司可以選擇任何一天作為年結日,香港大部份公司會選擇12.31或3.31作為年結日,因這個期間的年結日可以報稅時申請延期約8個月,每一賬期為12個月。不過,新成立的公司允許第一次賬期不多于18個月。
如果第一個年度超過18個月會計師會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七、利得稅申報方式
三種申報方式:零申報、做帳審計報稅、離岸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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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申報
適用情況:在稅務局要求申報的評稅年度內,公司沒有任何商業交易,包括任何銀行進出、收取任何收入或支付任何費用。一般而言,零申報只適合成立公司后從沒開業營運或已終止業務及準備結業的公司。
從書面記錄來講,可以由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只要符合其中一條就不符合零申報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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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戶留下經營記錄(不管香港還是香港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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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海關、物流公司已經留下進出口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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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香港客商發生購銷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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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已經聘請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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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專利,商標設計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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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動產收取租金、租賃費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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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在香港代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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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得自或產生于香港的利潤(如在香港炒股利潤)。
缺點:零申報以后,稅務局在七年內仍有權要求檢閱公司帳目,如公司提供的文件不符合零申報上的條件,有可能被視作瞞稅或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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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賬審計
適用情況: 所有香港注冊的有限公司。
優點:符合香港公司條例及稅務條例中的對公司帳目進行審計的規定;
所獲得的審計報告,可以作不同的用途(包括銀行融資及借貸、跟國外客戶的商談文件或資產證明等);
香港稅率比大部份發達國家都低(2014/15 年度,利得稅稅率為16.5%);
避免在將來被稅務局查帳時產生不必要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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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賬審計+離岸豁免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簡言之,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業務利潤并非來自香港,公司便可于申報香港利得稅時,同時向香港稅局申請“離岸收入”以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并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于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所以香港公司在稅務上應做出怎樣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離岸收入”之利得稅豁免要求,香港稅局并未有明確的規定。
離岸豁免---基本條件:
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貨物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離岸豁免---申請流程
做帳審計 將經審計報表與報告交稅局提出申請 稅務發出離岸問題信件 撰寫回復信件及相關資料交稅局 稅局下審批結果
備注:整個操作流程關鍵點在信件的回復撰寫,撰寫過程需要公司提供詳細的業務運作文件與解釋(包括涉及年度的審計報告),整個過程一般是6-24個月,信件回復次數一般1-3次。
只要離岸公司的業務沒有改變,在稅務局的慣常做法下,申請離岸豁免一次便可,不需要每年都持續申請。
若申請成功后,稅局會視公司以后年度都是離岸,會不定時復查,以我們的經驗來說,短則兩年一次,長則十年以上都沒有復查過。
如公司的業務于某一年度有變更,只要在核數報告與稅表上寫清楚,稅局就會再次出信詢問新業務離岸性質,相當于需要重新申請離岸豁免。
對于公司來講,離岸經營是最好的經營模式,所以如果公司確實屬于離岸經營,而不管是否盈利(無營運除外),建議公司在第一次做賬審計的時候就申請離岸豁免,因為稅務局認為一家規范經營公司的營運模式不會隨意更改,所以第一年申請成功幾率遠遠大于以后做賬審計再申請
7 香港與內地審計報告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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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版本:是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ity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簡稱SME) ,意見段會寫:已根據《中小企財務報告準則》編制
2、私企版本: Hong Kong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For Private Entities(簡稱PE) ,意見段會寫:已根據《私營企業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3、全面披露版本Hong Kong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HKFRS,簡稱FULL GAAP),意見段會寫:已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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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類型比較

一份合乎香港稅務局要求的香港公司核數師報告主要有6個主要內容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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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報告書:內容主要是說明公司歷史,公司主要業務性質、股東、董事及核數師的簡單介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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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核數師報告:是一份核數師整份財務報告的意見,一般核數師的意見有不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發表意見、否定意見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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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內容主要包括,一份詳細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收入、支出和行政費用明細。如果采用私企及全面披露版本,便要多加一份現金流量表,2014.3.3香港新公司條例實行后,中小企版本根據客戶需要也可加入現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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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的會計師政策及注釋:為了便于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財務報表的內容而對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及主要項目等所作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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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稅計算表:計算本年應交稅額及下年暫繳稅或者累計虧損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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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審計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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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融資人、籌資、上市的依據;是國內投資的有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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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運營滿1年且有盈利的香港公司,在注銷的時候都需要提供會計師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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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公信,向社會或特定部門(如銀行)做出資產和運營情況的公信力報告,交代公司的運營情況;出具審計報告可以遞交給公司,讓公司股東了解公司運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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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促進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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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企業利得稅稅前彌補虧損的審核,根據稅法規定,如果納稅人當年盈利,在繳納所得稅之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經稅務局確認的虧損,如企業需要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則需要經過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報告后,方能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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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
十一、審計所需資料清單
見PDF檔
十二、審計常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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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詢證函
銀行詢證函Bank Confirmation(BC)是指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在執行審計過程中,以被審計企業名義向銀行發出的,用以驗證該企業的銀行存款與借款、投資人(股東)出資情況以及擔保、承諾、信用證、保函等其他事項等是否真實、合法、完整的詢證性書面文件。完整的銀行詢證函一般包括:存款、借款、銷戶情況、委托存款、委托貸款、擔保、承兌匯票、貼現票據、托收票據、信用證、外匯合約、存托證券及其他重大事項。
銀行詢證是事務所必做的審計程序之一,如果沒做這個步驟或事務所沒有收到此回函核實其賬戶情況,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時會就此出具保留意見;
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要求,會計師簽署審計報告的日期不能早于銀行詢證函回函回來的日期,因此銀行詢證函回函很重要;
銀行出具此回函需要收取費用,一般為400HKD每份,若一次性做多年度審計報告,則每個年度都需要發出銀行詢證函。注意詢證函簽字時需與銀行預留印鑒相符,否則銀行不予受理。
銀行詢證函回函銀行出具后會直接寄往詢證函上列明的香港會計師地址,若銀行發現簽字不符不予受理時有可能會發信至客戶所在地址,而不是告知會計師,因此當您收到銀行發出的詢證函有關信件時一定要引起重視及時告知會計師,部分國內銀行的回函是直接給與去辦理的人員,不會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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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來詢證函
向被審計者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發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特定日期債權或債務的存在和權利或義務。往來詢證函通常包括雙方在截止于特定日期的往來款項余額。
此詢證函可根據往來款項金額的重要性水平來抽取部分單位發函,若不能收回,則可能出具保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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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庫存商品/存貨/固定資產盤點(查冊)
盤點,是指定期或臨時對庫存商品的實際數量進行清查、清點的作業,即為了掌握貨物的流動情況(入庫、在庫、出庫的流動狀況),對倉庫現有物品的實際數量與保管賬上記錄的數量相核對,以便準確地掌握庫存數量。
駿德顧問會在年結日前一個月左右提前通知盤點,若有存貨等駿德顧問會在年結日前一個禮拜左右安排人員陪同盤點,以保證審計時存貨等的正常意見。若固定資產為香港的車、房屋、土地則可在香港政府網站上進行查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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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與收款,采購與付款,生產與存貨循環測試
5,報告期后收付款測試
往來款項在年結日之后的收付款記錄,輔助驗證報告期內交易的真實性。
6,截止測試
確定業務會計記錄歸屬期是否正確,防止跨期事項。需要提供年結日前最后五筆交易及年結日后最前五筆交易單據。